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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税费政策
      1、外商、港澳台商、埠外法人、自然人到我县投资资源开发、绿色产业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;兴办生产型和外向型企业的;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或用高新技术作价参股改造我方企业的;购买或兼并我方企业带原企业60%以上职工的,不受投资、出资额度限制,给予以下优惠:由地方财政给予奖励,其奖励额度按当年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和增值税分成部分(即上缴税金的25%)的数额确定,分别给予所办企业5年和3年的补贴(按投资额度确定)。凡外商、港澳台商投资者的投资比例占投资总额25%以上的,可享受“三资”企业的所有优惠政策。
      2、收购县属国有企业全部产权的,经评估后,价格可以优惠30%,也可经县政府批准同意,双方议定价格。企业投产后,契税由财政返还给企业。其中收购停产企业的(停产在3年以上的),三年内全额返还地方权限内的税金(含上缴增值税金地方分成的25%)。三年后仍可享受政府奖励,额度为企业实际上缴税金地方权限内的50%,2至3年。收购其它企业的,也可参照此项政策。
      3、凡到我县兴办企业并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人员,对其中贡献较大的,可给予奖励,其额度视其缴纳比例而定。对服务于我县企业的技术成果转让、技术咨询、技术服务、技术承包以及其他形式技术合作缴纳的所得税,由财政返还给纳税人。
      4、对埠外投资(含埠外投资由明水人代理)兴办的生产性企业,在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时,按现市、县属部分的30%以下征收。
      5、在已兴办的企业或收购的企业中进行再投资的,其新增部分自投资收益年起,计算应享受的优惠政策年限。
      6、所有外埠及外商企业,在政策规定的享受优惠政策年限结束后,其产品出口的比例在70%以上的,除按国家规定的标准退税外,地方财政以奖励的方式,把出口部分的所得税返还给企业3-5年。
      7、带高新技术到我县兴办企业,产品能出口创汇,对我县经济具有较强的拉动作用的,从获利年度起地方财政以奖励的方式  ,返还给企业7年所缴纳的所得税,逐年兑现。
凡到我县兴办企业的,1年内免收排污费,免收环保咨询、监测等服务性收费;按投资额度减收、免收或缓收地方权限内的城市配套规费,在供电贴费和配电帖费上给予最大照顾,外埠和外商投资企业自建的房产,自落成之年起,4年内由财政返还企业缴纳的房产税,逐年兑现;免除生产经营用房交易费,交易税由财政全额返还。
Legislación Ambienta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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外商、港澳台商、埠外法人、自然人到我县投资资源开发、.....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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区位优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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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活环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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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础设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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